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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A,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C: 博时沪深300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07-14 09:10    点击次数:124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1)       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 成: 位。    (2)       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 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证券;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       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指数计算中的调整股本数系根据分级靠 档的方法对样本股本进行调整而获得。要计算调整股本数,需要确定自由流通量和分级靠档 两个因素。当样本名单、股本结构发生变化或样本的调整市值出现非交易因素的变动时,根 据样本股本维护规则,采用“除数修正法”修正原除数,以保证指数的连续性。    有关标的指数的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第 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 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金融衍生品(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1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沪深 3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                   第 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 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若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能会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 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 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 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第 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 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4 年 7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 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以及《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公告》 概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第 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第 1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 1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人服务的费用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 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 1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 人员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1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济帆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第 1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5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志良先生,会计师。本科毕业于厦门大学会计学系,获管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 于香港中文大学,获金融工商管理硕士(FMBA)。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 副部长。历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招商局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公司财务总监、瑞嘉 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 年至 2024 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 2024 年 7 月 5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伯寅先生,博士。分别于 1997 年 7 月、2001 年 7 月、2010 年 1 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 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4 年 9 月,就职于 北京大学团委,分别任干部、宣传部部长、副书记;2004 年 9 月至 2014 年 4 月,就职于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任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 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处长;2010 年 3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中华保险 风险处置工作组成员、广深工作组组长,中华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5 年 月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党委委员、执 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常务);2022 年 9 月至 2024 年 6 月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2024 年 6 月至今,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 书记。   赵文武先生,中共党员,硕士。1991 年 10 月至 2009 年 4 月,于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 限公司任职,历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6 月, 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 年 6 月至                        第 1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 年 2 月至 2018 年 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 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 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 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 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 年卸任。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立军先生,1955 年生,会计师,工商管理硕士(MBA)。1974 年 12 月参加工作,历 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坦桑尼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中 铃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中远(英国)公司财务部经理、香港益丰船务公司财务部经理、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副总经理、中远日本公司财务部长和营业副本部长、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等 职。2002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 董事。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中远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上市公司) 总裁、董事会副主席、中远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总裁;并任新加坡中资企业协会会长。 事、总经理。2012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监事长、天津上市公 司协会副会长;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如冰先生,1956 年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赵如 冰先生历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葛洲坝二江电厂电气分厂主任、书记; 主持参加了我国第一条直流输电工程的安装调试和运行。1991 年 10 月至 1995 年 12 月任厂                      第 1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办公室主任兼外事办公室主任。1995 年 12 月至 1999 年 12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南方开发 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兼任中国华能集团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 码 0037)副董事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华能电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 年 1 月至 2004 年 7 月,华能南方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重组后,任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 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 年 7 月至 2009 年 3 月,赵如冰先生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 赵如冰先生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景顺长城资产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长兼长城证券公司党委副书记。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 赵如冰先生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6 年 8 月至 今,任西南证券、百隆东方独立董事,2020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宋子洲先生,1960 年生,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金融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 国人寿保险公司稽核部制度处处长、资金运用部财会监督处处长、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副总裁。从事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工作 20 余年,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 验。自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日忠先生,硕士,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先后在中央财经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 The University of   Westminster 获得硕士学位。自 1991 年 7 月起加入招商局集团,先 后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文员,副主任、主任、总经理助理,招商局控股(英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招商局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招商局港口)财务总监、纪委 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招商局资本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CEO、党委书记。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3 月,任招商局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局检测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蒋伟先生,硕士。2011 年 3 月至 201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就职于长城罗 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三部副高级经理(处室负责人)。    赵兴利先生,硕士。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集团)公司委派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                             第 1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至 2020 年 6 月就职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 副部长。2020 年 6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专职董监事。自 2013 年 3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 年至 1989 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 年至 2000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 年至 2003 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 2014 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 年至 2015 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 年 3 月 16 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 年 8 月 15 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 年 4 月 2 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 年至 2023 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 1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 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桂征辉先生,硕士。2006 年起先后在松下电器、美国在线公司、百度公司工作。2009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程序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博时富时中 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6 月 12 日-2019 年 9 月 5 日)、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9 月 26 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博时中证银联智惠大数据 1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5 月 20 日-2021 年 7 月 16 日)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投资副总监兼博时裕富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7 月 21 日—至今)、博时中证淘 金大数据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7 月 21 日—至今)、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12 月 30 日—至今)、博时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4 月 13 日—至今)、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 年 9 月 26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刘钊(2020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7 月 10 日)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于善辉先生。    公司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公司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 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杨帆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第 1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2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第 2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第 2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第 2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 2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105,087.52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9%,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 14.41%。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第 2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 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第 2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 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 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 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 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 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 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                         第 2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 年 2 月起任本行行长助 理、财务负责人,兼任本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 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223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第 2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第 2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3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传真:                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第 3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网址:        http://www.bjrcb.com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7)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开平路 88 号瀛通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颖 联系人:       孔晓晴 电话:        0531-59666666 传真:        0531-59666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5 网址:        www.hfbank.com.cn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第 3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 1 再转 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1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            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1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第 3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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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            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2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第 3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2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888 网址:        http://www.zzfund.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2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第 3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2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4            层、5 层 (邮寄填写 4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第 3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3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3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第 3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3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第 3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39)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3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n.com/  (4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4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42)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魏学坤 联系人:       吴舒钰                     第 4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电话:            0416-4516095 传真:            0416-32201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96178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43)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光林 联系人:           马杰 电话:            0871-65236624 传真:            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        0877-96522 网址:            www.ynht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C 座 3 层 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何京京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 4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联系人:朱燕                      第 4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1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20】311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0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5 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4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 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 4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为基准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 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第 4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单个交易账户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部分 必须一同赎回。 于 10 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将该类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C 类份额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0.00%                    第 4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1.50% Y≥180 日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向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A 类及 C 类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向持有期限大于等于 7 日的 A 类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第 4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400,000/(1+1.20%)=395,256.92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 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374,296.3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1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6,000,000-1000=1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15,999,000/1.0560=15,150,568.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60 元,可得到 15,150,568.18 份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第 4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第 4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资产净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5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 5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开放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 担。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不能与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第 5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有关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本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且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②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③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第 5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4 日开放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见上文。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定投金额 A 类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 币 10 元(含 10 元),定投金额 C 类基金份额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含 10 元)。   (4)重要提示 金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办理 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 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 规则。                      第 5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第 5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50%,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金融衍生品(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1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第 5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模型进行投资组合优化,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 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通过控制对各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权重的偏离,实现 跟踪误差控制目标,达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本基金将以博时数量化模型对股票的回报预测为基础,综合考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 跟踪误差、行业偏离、交易成本等,进行投资组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的股票选择将以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并根据博时数量化模型对股票的回报预测,优先选择成份股和 非成份股中综合评估较高的股票,对指数中的股票权重进行调整,以达到指数增强的目的。   本基金主要通过博时数量化模型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定,结合风险控制模型,在控制投资 组合风险预算下,对股票组合进行优化,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基金管理人借鉴国际定量分析的经验,以对中国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综合来自公司 财务报表、分析师预测和市场行情趋势等方面的信息,构建博时数量化模型。该模型从价值、 成长、盈利、质量、行情趋势等方面,从长期和短期角度,对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得到股票 未来回报能力的判断。投资经理以数量化模型为基础,根据自身经验对市场状况作出前瞻性 判断,优化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回测数据和市场状况,对博时数量化模型进行检验和改进,力争 保持模型的有效和稳定,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重 新调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 5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 A 股市场和 港股市场的投资机会。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第一,通过自主开发的针对港股的以基本面因子为主导的多因子量化模型,以港股通标 的股票为选股池,根据市场流动性和产品规模等实际需求选择因子打分高的标的构建港股通 量化优选组合。   第二,对于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考察其折溢价水平,寻找相对于 A 股有异常折价或估 值和波动性相对于 A 股更加稳定的 H 股标的。   第三,考察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行业属性和商业模式,在 A 股暂时无相应标的的行业中寻 找估值低且具有成长性的标的。   本基金将持续追踪 A 股市场和港股市场的相对估值和市场情况,适时调整组合中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可 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具体策略又分为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                    第 5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2)基于信用 债信用变化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 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三)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 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 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 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股票期权 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五)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第 5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和品类。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算。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第 6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1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的 1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的债券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第 6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第 6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1)、(16)、(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 6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或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 300 指数对股票市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如上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第 6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沪深 300 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 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 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24,246,277.51            91.66                      第 6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其中:债券                           407,191.56                 1.54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A    农、林、牧、渔业                      231,943.00                   0.89 B    采矿业                           950,726.00                   3.63 C    制造业                        14,671,616.05                  56.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93,493.00                   1.88 E    建筑业                           640,197.80                   2.45 F    批发和零售业                        233,595.56                   0.8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5,913.00                   1.8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20,324.20                   2.75 J    金融业                         4,878,067.40                  18.63 K    房地产业                          146,153.00                   0.5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8,246.00                   1.4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7,131.00                   1.1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98,871.50                    0.3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246,277.51                  92.60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 6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第 6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前一年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处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 到衡水市交通运输局、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的处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 年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 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的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6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 C         期间              ①净值        ②净值      ③业绩比       ④业绩比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增长率      较基准收       较基准收                                    标准差       益率        益率标准                                                         差                                   第 6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 7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第 7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 7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 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第 7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第 7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 7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第 7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7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第 7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 7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第 8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计算方式如 下:   (1)计费公式:   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计提。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 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计费公式”)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具体计费方式:   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基金管理人应支付的许可使用基点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 的较高者:   (a) 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许可使用基点费;   (b) 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下限金额(“下限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第 8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指数编制方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计提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发生变更,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方法及支付方式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或在其他 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 8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 8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第 8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 8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第 8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 8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第 8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 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流通受限证券明细。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就报告期 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与融券业务,并相 应履行信披义务。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 8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业时; 后,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 9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 9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产托管费 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                   第 9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基金管理人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第 9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9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第 9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基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 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 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 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第 9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 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 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 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跟踪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可能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分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成分股派发现金 红利、流动性风险(成分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较大的冲击成本)、本基金的运营费用(证券投资中的交易成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等)、债券投资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发生较大偏离。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第 9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 ,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 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6)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第 9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投资具有高杠杆特性,因此会放大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损失,加大本基金 收益的波动性。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本基金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 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 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 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模型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属于虚拟投资品种,投资过程中需要通过模型进行风险定价,当投资人员 使用了错误模型或者选择了不当的参数,会导致对风险或交易价格的估计错误而造成损失, 损害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 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 险等。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第 9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包括沪/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新股申购,新股发行政策、新股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将会 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新股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 性以及上市后市场表现的不确定性使得本基金的投资收益不确定性有增加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 般较期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 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 股票期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 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 险。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1)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证券后,除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提前了结的情形外,其他情形无法在合约 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当委托人拟赎回安排与投资人策略安排之间存在期限偏离,或当 市场变化导致投资人员策略显著调整与前期合约期限安排不匹配时,可能存在由于出借证券 无法及时收回并变现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2)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存在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证券到期不能按时或足额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 不能支付等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第 10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市场风险   转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计 算,因此可能面临证券市值波动、费率变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4)提前或延迟了结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 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终止上市等情况,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 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对于指数型组合,当组合发生大额赎回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存在由于转融通出借证券无 法提前了结并变现,单一股票占比被动上升而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6)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 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 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7)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投资者也可能面临 由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 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8)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 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 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操作风险   融资交易和转融通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可能面临由于操作 人员操作失误、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操作风险。   (10)法律合规风险                    第 10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融资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存在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组合合规指标超 标且无法进行调整的风险,以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操纵价格、利益输送等法律合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第 10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五、声明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10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10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 10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第 10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10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第 10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 10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 11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第 11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 11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根据指数发布机构对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调整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收费 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第 11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第 11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第 11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第 11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第 11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第 11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第 11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第 12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 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12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第 12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金融衍生品(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1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第 12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1)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 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1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 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则为 A 股与 H 股合计)的 1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的债券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第 12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第 12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1)、(16)、(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 12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或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第 12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第 12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 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 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 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第 12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3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 13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 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 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第 13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 13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 13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 13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 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按照规定开立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 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 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第 13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37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对外披露,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第 138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第 139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 140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第 141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订制等服务。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 142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 143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2023 年 08 月 3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   (二)、 2023 年 08 月 25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 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三)、 2023 年 08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 业银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23 年 08 月 0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银联商 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华夏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的华夏银行借记卡网上支付服 务迁移的公告》;   (五)、 2023 年 07 月 2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   (六)、 2023 年 06 月 0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601》;   (七)、 2023 年 05 月 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八)、 2023 年 04 月 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九)、 2023 年 03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十)、 2023 年 02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一)、 2023 年 02 月 1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 上交易开通兴业银行快捷开户和支付服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二)、 2023 年 01 月 2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第 144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三)、 2023 年 01 月 0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20230104》;   (十四)、 2022 年 11 月 1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 杭州银行直销银行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 2022 年 10 月 26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十六)、 2022 年 10 月 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 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十七)、 2022 年 09 月 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八)、 2022 年 08 月 31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第 145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 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146 页 共 147 页                   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博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147 页 共 14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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